栏目列表
当前位置: 首页  老教授协会
新疆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人:wt       来源:科协      发布时间:2014-0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新疆农业大学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是新疆老教授协会及新疆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下属分会组织。本会是在新疆农业大学党委及新疆农业大学老干处领导下,由离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老年群众性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新疆老教授协会章程》和《新疆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繁荣新疆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我校老教授、老科技人员自愿参加的老年群众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活动务必遵循自愿量力而行原则。如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本会没有能力、也无法承担事故的责任。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支持会员参加老有所为和发挥余热的各项活动;开展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工作、编写科普读物、 编译报刊、学术交流、培训科技人员及基层农牧民,承担有关科研课题,参与各类科技咨询及各种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会鼓励支持会员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为青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入学专业教育;组建老年志愿者队伍,热情关注青年学生及青年教师成长。
     第七条 本会要关心会员健康,关心会员疾苦,让会员老有所乐、老有所养。
     第八条 组织会员向有关部门提供发展新疆经济的各项建议,做好建言献策工作。
     第九条 开展力所能及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我校年满55岁以上的正、副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科技人员,接受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和履行会员义务的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科技人员,以及热心这项事业的高级管理干部,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根据《新疆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对热心本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中级职称者,也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可吸收一部分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老科技人员入会。
     第十二条 入会者均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和理事会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活动;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及建议;
  4.退会自由;
  5.有权向分会提出正当诉求,本会应积极协助解决或向上反映。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协会的建设,承担协会交给的任务;
2.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利益;
3.积极支持参与协会及老干处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审议和通过会章,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通过其他重大决定。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如因特殊原因,可延长一年换届。
  第十六条 本协会是我校老教授和老科技人员的群众性组织,遵循独立自主地进行选举及换届的原则。协会的理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民主协商后,通过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15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为5人,设会长及副会长各1人(但不超过两届),但一般不超过75岁。
  理事会是为会员群众服务的工作机构,不设顾问及荣誉职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2/3以上的理事赞成后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4年召开会员大会并进行换届。换届前,理事会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成立没有常务理事参加的换届工作组,广泛征求会员意见,提出新一届理事会人选并公示。在会员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后,换届工作组应和老干处领导一道,从当选的理事会成员中,推选常务理事成员和会长、副会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如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可向理事会申请辞职;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干部(含理事)如因犯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留在协会从事工作者,理事会可根据2/3以上的多数进行劝其退会;本会会员如因严重错误而影响协会声誉者,理事会亦可根据2/3以上的多数意见劝其退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按时总结每年工作,向会员和上级报告。本协会的每位理事,应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正常工作中,不得以新农大老教授协会的名义,发表或出具对任何专业技术争端的意见。同时,理事会也避免以分会的名义参加非会员的祝寿、吊唁和司法诉讼案件的表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不定期不定额支持。理事会应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量入为出,勤俭办会,热心为广大会员服务,定期向会员通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新农大老教协、老科协分会。